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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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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松桃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》
作者:
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,增加工作透明度,深化行风建设,促进廉洁行医,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,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,进一步规范药品与医疗器械的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(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)(以下统称“医药代表”)的接待管理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,是指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设备宣传、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,包括以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。
第一条 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,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,未经预约审批不得进入院区。
第二条 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帐,医药代表需在医院指定负责采购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企业信息、涉及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信息、医药代表(姓名、年龄、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)及相关工作证明、授权书。
第三条 医药代表必须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,在规定地点、规定时间、由规定人员接待(简称“三定三有”)。
(一)接待时间:每周三下午3:00—4∶00为固定接待时间,遇节假日顺延,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。
(二)接待地点: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11楼会议室,因活动室如被占用,由负责接待人员临时而定。
(三)接待人员:原则上需3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,由所涉及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,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、相关联的科室人员(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明确和联系)参加,必要时需有分管领导或纪检相关人员参加,接待完成后需在党委办负责行风工作人员处进行登记备案管理。
第四条 接待管理
(一)预约登记。预约电话:0856——2359990。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,需提前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医院官网(http://www.stfyy.cn/about/1.html )下载填写《松桃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》(附件),并附上相关材料(详见本条第三款:接待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)发送电子邮件至院负责采购办公室电子邮箱(2675257043@qq.com)进行预约登记备案。
(二)接待审批。接到医药代表预约,负责采购办公室将转至对口科室再征求分管领导意见,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,明确时间、地点、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,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、耗材的,必须征求党委书记、院长意见后进行回复。除特殊情况外,未经预约登记备案的,不予接待。
(三)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:
1.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。
2.医药代表身份证明。
3.遵守行业规范,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。
4.药品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。
5.加盖企业印章的(GMP)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,由相应职能科室审核。
6.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。
第五条 工作要求
1.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,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(门诊、病房、药剂科、设备科、行政办公区等)进行有关产品宣传、推广和其它活动。若有违反,经发现并查实,上报医院党委研究,对医院相关人员视情形给予严肃处理。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、合作商纳入非诚信人员名单,实行不诚信黑名单管理。
2.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、客观、公正、完整,符合法律要求,符合职业道德标准。
3.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,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,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。
4.药剂科、总务设备科等科室不得向医药代表提供用药、器械信息等。若有违反,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5.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,由医院纪委负责保管,统一归档与使用。
第六条 凡是未经预约登记备案的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单位,其单位的药品、医疗器械不得进入院方采购流程下一个环节。集采药品和耗材一并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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